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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把上次布置的案例题跟还有一个写好的论文题也都发给你啦,有空帮我看看。
案例题:
我的观点:乙厂可以留置因甲厂未交付前次修车应交而欠付的修车费的汽车,成立留置权。
理由: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:债权人留置的动产,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。
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,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,保障债权的实现。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财产,则对债权人的保护过大,有违公平原则,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。因此,物权法没有采用牵连关系的概念,而是明确规定,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。
但同时,由于在商业实践中,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,追求交易效率,讲究商业信用,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,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。因此,本条同时规定,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,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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